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开展家访服务(以下简称“家访”)的服务流程、服务内容及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重庆市冬青社会工作服务中心的家访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Q/DQSW BZ 208.2 社会工作者管理规范
Q/DQSW BZ 203.2 安全管理规范
Q/DQSW BZ 203.3 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范
Q/DQSW TG 303.1 服务满意度评估管理规范
Q/DQSW TG 303.2 服务投诉管理规范
Q/DQSW JC102.2 术语标准中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基本要求
1.1 社会工作者要求
4.1.1 工作者人数
家访服务应至少配备2名工作人员,至少有1名为社会工作者,社会工作者主导开展家访服务,其他1名工作人员协助开展家访服务。
4.1.2 工作者资质
社工的资质应符合Q/DQSW BZ 208.2有关规定,实习社工需在专职社工的指导下协助开展家访服务。
4.1.3 工作者礼仪
在服务对象不反对的情况下,标准参考Q/DQSW TG 301.2 4.2.3。
00001——避免穿过于暴露,颜色过于鲜艳的衣服,以素色为宜;
00002——少带或不佩戴尖锐、过于靓丽的饰品;
00003——避免喷过浓香水或不喷香水。
4.1 家访服务对象
家访服务首先应确保服务对象及家访社工的安全,判断是否适合家访,有以下情形的,社工应做好安全防范或取消家访服务:
00004——服务对象所居住社区环境较为混乱,社会治安较差;
00005——服务对象曾有自我伤害或伤害他人的倾向、行为;
00006——服务对象有滥用药物、酗酒等行为;
00007——服务对象正处于疾病发病期,存在传染或伤害他人的风险;
00008——服务向曾有犯罪记录,尤其是暴力犯罪行为。
4.2 社工应熟练掌握家访访谈、访视等技巧开展家访服务。
家访服务流程如图1。
图1 家访服务流程
5 工作要求
2.1 确定家访目的
5.0.1 社工在家访前应依据服务计划确定家访需求及家访目的,家访目的包含但不限于:
00009——社工通过入户走访,了解所在服务区域目标服务对象的基本情况,介绍社工服务,挖掘潜在服务对象的需要;
00010——依据个案社会工作服务计划,收集案主有关家庭信息、家庭关系,帮助解决家庭问题,获得家庭支持等需要;
00011——依据个案管理社会工作服务计划,收集案主家庭信息,整合案主家庭资源需要;
00012——依据小组社会工作、社区社会工作服务计划,社工跟进回访组员或社区成员情况需要;
00013——社工在服务过程中,服务对象主动求助,要求家访的需要。
5.0.2 社工在确认家访目的后应与服务对象确认服务对象是否愿意接受家访。
5.0.3 服务对象接受家访的,社工应着手预约家访。
5.0.4 服务对象现阶段不适合家访的,可采取其他方式服务。
00014——服务对象不适合家访的情况包含但不限于:
· 服务对象不在家
· 服务对象此时不便于家访
· 服务对象拒绝接受家访
· 服务对象死亡
00015——可采取的其他服务方式包含但不限于:
· 另行预约
· 增加家访工作人员准备
· 另行安排服务地点,如个案社工室、会议室等
5.1 预约家访
5.1.1 预约方式可采取电话预约、网上预约或当面预约的方式;
5.1.2 预约时间应至少提前1天;
5.1.3 预约家访应表明社工身份及电访目的;
5.1.4 预约家访应向服务对象确认家访地址、家访时间。
2.2 家访准备
5.1.5 社工应做好相应的物资准备:
00016——应携带手机等通讯设备,家访期间保持畅通;
00017——应携带装满水的水杯;
00018——宜携带社工名片、工作包、录音笔等便于家访的物资。
5.1.6 社工应做好相应的资料准备:
00019——应对家访服务对象及其家庭情况有基本的了解;
00020——应携带服务记录表,需案主签字;
00021——家访访谈大纲。
5.1.7 社工应制定访谈大纲,访谈大纲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00022——访谈基本信息,包括访谈对象名称、访谈时间、家访地址、负责社工等;
00023——访谈目的;
00024——访谈内容,包括家庭成员基本及情况、家庭结构、家庭互动、家庭处境等。
5.1.8 社工应与协同家访的工作人员提前沟通,做好分工、合作准备。
5.1.9 社工在家访前,应做好服务对象隐私保护,选择服务对象适宜的家访时间。
5.1.10 社工在开展家访前1小时,清点家访所需人力、物资、资料及访谈大纲。
5.1.11 社工在开展家访前必须向社工站报备,报备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00025——填写外出登记表;
00026——向驻站社工报备家访时间、家访地点;
00027——预计家访结束2小时后,驻站社工和家访社工通话确认完成家访。
2.3 开展家访服务
5.1.12 社工应准时家访,如遇特殊状况无法按时家访,应提前告知服务对象。
5.1.13 社工家访初期,应表明社工身份,出示工作证;表明家访目的,礼貌回应。
5.1.14 社工依据访谈大纲开展家访服务,与案主及其家人展开面谈,了解案主家庭成员状况,同时通过观察记录的方式了解案主家居环境,达到家访目的。
5.1.15 社工应依据服务对象不同情况及其家庭特征灵活使用访谈技巧、访谈方式,有效开展家访服务。
5.1.16 家访时间宜控制在2小时内,实际时间可依据家访实际情形作出调整。
5.1.17 社工在家访过程中,应保持与服务对象的专业关系,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礼物、赠送等。
5.1.18 社工在家访服务中应注意保护案主及自身安全,遵守Q/DQSW BZ 203.2及Q/DQSW BZ 203.3有关规定。
5.1.19 社工在家访过程中,应听取服务对象意见及建议,做好以下处理:
00028——对家访满意度评估较低的,依据Q/DQSW TG 303.1进行处理;
00029——针对服务对象对服务投诉的状况,依据Q/DQSW TG 303.2进行处理。
5.1.20 家访达到预定目标,社工应总结本次家访内容,对服务对象表示感谢并结束家访。
2.4 家访结束
5.1.21 社工在家访结束后,应填写家访服务记录,并依据家访评估进行相关跟进服务,家访记录包含但不限于:
00030——家访基本信息;
00031——家访过程记录;
00032——社工评估。
5.1.22 家访服务未达到预定目标的,社工应与服务对象重新协商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包含但不限于:
00033——重新制定访谈大纲;
00034——个案工作室面谈;
00035——电访服务;
00036——转介服务;
00037——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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